• slider image 127
  • slider image 128
  • slider image 129
:::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5-04-17 | 點閱數: 4199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
101年3月19日南市教小(一)字第1010221314 號函發布
102年3月11日南市教小(一)字第1020218191號函修正發布
102年4月22日南市教小(一)字第1020345064號函修正發布
103年3月31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30291698號函修正發布
104年4月14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40360763號函修正發布
壹、總則
一、本實施要點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之。
二、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及分發工作,依本實施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介聘、甄選及分發係指:
(一)介聘:係指現職教師超額介聘、市內介聘及他縣市介聘而言。
(二)甄選:係指新進教師(含代理教師)甄選而言。
(三)分發:係指公費合格教師暨新進教師(含代理教師)分發而言。
四、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工作,分別設立「臺南市立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臺南市立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以下簡稱小組)。
(一)中等學校小組置委員17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專門委員、特幼教育科科長、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餘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中等學校校長代表8人。
2.中等學校教師兼教務主任代表2人。
3.教師團體中等學校代表2人。
(二)國民小學暨幼兒園小組置委員17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專門委員、特幼教育科科長、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餘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國民小學校長代表8人。
2.國民小學教師兼教務主任代表2人。
3.教師團體國小代表2人。
(三)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四)主席除主持會議外,並得聘請各校分別輪流擔任各項行政事務,且為期兩年再予以更替。
(五)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一年。
(六)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七)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出席費。
(八)小組之任務如下:
1.處理超額教師介聘事項。
2.辦理各校教師申請市內介聘工作。
3.辦理各校教師申請他縣市介聘工作。
4.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協調事項。
5.辦理新進合格及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分發工作。
6.其他有關教師介聘工作之協調事項。
五、本局為協助各校辦理介聘、甄選及分發工作,應掌握各校教師缺額數,且得保留若干缺額,以辦理公費合格教師分發及輔導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其餘員額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決議自行辦理或委託小組辦理。
對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任職學校教評會審查聘任教師前,應至教育部全國不適任教師系統查詢,除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外,各校應予聘任。
各項作業表件格式由小組訂之。
六、各校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及分發,應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市立高中現職教師市內介聘(含超額教師介聘)。
(二)市立高中現職教師他縣市介聘。
(三)國中小暨幼兒園現職教師市內介聘(含超額教師介聘)。
(四)國中小暨幼兒園現職教師他縣市介聘。
(五)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
(六)新進(含代理)合格教師甄選。
(七) 第二次國中小現職教師市內介聘(限開列建議兼任主任之教師缺額)。
(八)新進(含代理)合格教師分發。
前項各工作於每年八月一日前辦理一次為限。
七、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調任。
教師申請介聘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 經原服務學校教評會同意,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 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 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之察覺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者。
4. 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 後入學之公費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二) 公費特教系畢業之教師,於義務服務年限尚未期滿前,不得轉任普通班教師。
(三) 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方得參加介聘。
(四) 留職停薪中之教師應於申請介聘時檢附復職證明,且回職復薪生效日為當年八月一日(含)前。
(五) 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六) 各校申請教師介聘數額,不得超過學校當學年度各教育階段、類別(普通班、特教班、幼兒園)教師編制數二分之一。申請人數超過時,依積分高者優先,積分相同時,抽籤決定,各校校長及人事主管應負審核責任。
八、教師申請全時進修研究、履行服務義務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申請介聘或經甄選至他校(園)服務,但學校有超額教師者除外。
九、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教師經介聘或甄選至他校(園)服務,仍應經新服務校(園)依「臺南市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規定審查核可後,始可前往進修。
十、未委託小組之學校,其校內現有教師不得參加小組所舉辦之各項介聘甄選作業。
貳、超額教師介聘
十一、減班學校超額介聘之教師名額以下學年度應有教師數與當學年度現有教師數之差額定之,另本校與分校、市立高中之高中部與國中部教師員額須合併計算。
十二、各校處理減班超額教師時,在不違反第十三點處理原則下,由校長召集相關處室主任及教評會委員組成評審小組擬訂超額教師處理原則,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十三、超額教師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學校有超額,但有教師因病假、育嬰、侍親、進修、受訓、服役或公假等原因,請假滿一學年以上者及當年八月一日有核准退休者得保留相等人數之超額教師,暫免予介聘他校。
(二)超額學校所提報之超額教師科(類)別,各校有符合科(類)別缺額均需開缺,若未開缺者,除因校內有該科(類)別教師調出,當年度介聘或甄選即不得再開該科(類)別教師缺。
(三)中等學校:
1. 超額教師應依其現職任教科(類)別申請超額介聘,如應聘非現職任教科(類)別,須有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2. 超額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階段,須先於原校轉任服務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介聘至他校,校內無缺額可供轉任時,以現職任教階段、科(類)別超額介聘至他校。
(四)國小暨幼兒園超額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階段、類別,須先於原校轉任服務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介聘至他校,校內無缺額可供轉任時,以現職任教類別、階段超額介聘至他校。
(五)超額教師介聘作業:
1. 超額教師應檢齊減班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申請表及有關學歷證件依限送小組辦理,由小組依第二十二點第二款核給積分,並依積分高低,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積分相同時,應依服務年資(資深優先),出生年月日(年長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作業順序。
2. 若各校皆無缺可供介聘則由本局輔導介聘。
3. 超額教師積分之採計以市內自願申請介聘他校積分標準核算,並以在本市(含原臺南縣市)服務期間之積分累算,不受最高分之限制,惟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及著作之採計以最近5年為限。
4. 超額教師調出後,於參加教師介聘當年度8月1日前,如原服務學校有缺,則已受超額介聘之教師,得經新介聘及原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優先返原校服務,若申請調回原校服務之教師超過實缺時,由原服務學校依超額教師處理原則辦理。惟調返原校後,其服務年資積分應採計原服務學校年資。
(六) 本市超額介聘教師,為謀求工作生活安定,不致因減班而造成調動頻繁,影響教學,依下列原則辦理:
1. 超額調校教師,三年內如非出於自願不得再以超額教師調動。
2. 超額教師調至他校後,若符合市內自願調動條件提出調動申請時,其積分之核算准合併採計原超額調出學校服務期間之積分。
3. 三年之後又再成為超額教師,其積分之審核比照第十三點第五款第三目規定辦理。
十四、回任教師之校長及經本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優先介聘至各校服務之超額教師,除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外,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不得拒絕。
參、各校(園)自行辦理教師甄選聘任
十五、採自辦甄選方式之學校,校內應成立教師甄選委員會,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
十六、自辦甄選學校應按全市超額教師缺及公費合格教師比例開缺,且三年內缺額教師自行處理。
十七、各校辦理新進教師甄選,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成立教師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訂之。
(二) 訂定甄選簡章並應先報本局核備。
(三) 甄選名額、時間、地點,為利考生報考,本局得統一公告。
(四) 甄選方式: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為原則,各校依實際需要自訂,並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訂定之。
(五) 各校錄取人員名單(含正取及備取)應函報本局核備。
(六) 各校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後所剩餘及產生之缺額不得再辦理補實,該缺額由各校依規定聘任代理(課)教師。
(七) 各校應於每年八月一日前將新進教師函報本局核備,起聘日期為八月一日。
(八) 當年度各校經介聘成功之教師,不得再參加本市教師甄選。
(九) 各校得聯合他校辦理甄選工作。
十八、本局督導各校辦理甄選之運作,經發現嚴重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飭請改正,有關人員並予議處或移送法辦。
肆、小組辦理教師介聘甄選
十九、學校向小組申請委辦者,應經學校教評會之決議,並填具申請書向小組申請。
二十、向小組申請市內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就普通班現有教師缺額依預估退休人數及班級數增減情形,調整管控比例,管控後所餘缺額至少提撥總額三分之二供教師單調介聘(缺額數一至二名者,至少提撥一名)。
二十一、小組辦理介聘成功或甄選錄取之教師,除違背相關法令外,各校不得拒絕聘任。
二十二、小組辦理現職教師市內介聘,依積分高低及申請介聘類別順序,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介聘作業:
(一) 處理原則:
1.各校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每年八月一日前辦理一次。
2.各校申請介聘他校,國中依其登記科(類)別及專任輔導教師;國小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及加註英語專長教師四類;幼兒園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國中小特教班教師依教師登記類別辦理,新制分為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二種,分別申請介聘。申請介聘資賦優異特教班要同時具備該科(類)別專長及特殊教育資賦優異合格教師證),依積分及申請介聘類別順序,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
3.中等學校:
(1)教師應依其現職任教科(類)別申請介聘,如應聘非現職任教科(類)別,須有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2)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階段,須先於原校轉任服務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介聘至他校,校內無缺額可供轉任時,以現職任教階段、科(類)別超額介聘至他校。
4.各校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各校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5.國小暨幼兒園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階段、類別,須先於原校轉任服務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介聘至他校,校內無缺額可供轉任時,以現職任教類別、階段介聘至他校。
6.加註英語專長教師之介聘僅限具有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者參加。
(二)本市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以下列各款積分加總採計,各項積分以現職任教階段別之現職服務學校期間為限,且持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1.服務年資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五十分。其服務年資積分以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年資為限【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法令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得予採計】,且第一目之(2)至(5)之行政職務與第(6)之擔任導師加分不重複計算,(7)、(8)之連續兼任行政職務(不含導師)特殊加分不重複計算。
(1) 在本校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 在本校擔任處(室、園)主任、調用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服務 具主任資格人員、本土語言指導員,每滿一年加給四.五分。
(3) 在本校擔任代理處(室、園)主任、調用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服務未具主任資格人員每滿一年加給四分。
(4) 在本校擔任組長、副組長(編制內)、網管教師、人事、主計、出納、午餐執行秘書,並同時兼任導師者,每滿一年加給三.五分。
(5) 在本校擔任組長、副組長(編制內)、網管教師、人事、主計、出納、午餐執行秘書,每滿一年加給三分。
(6) 在本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7) 在本校(偏遠地區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不含導師)實際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另加給四分。但服兵役、育嬰等留職停薪情形,因無實際兼任事實,不予採計。
(8) 在本校(特殊偏遠地區學校) 兼任行政職務(不含導師)實際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另加給六分。但服兵役、育嬰等留職停薪情形,因無實際兼任事實,不予採計。
(9) 在本校任職期間兼任童軍團長(男女團長),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10)在本校任職期間擔任本市輔導團主任輔導員(含行政對口及執行秘書),每滿一年加給一‧五分;在本校任職期間擔任本市輔導團輔導員,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11)未滿一年之兼任行政職務及導師年資,得合併計算,以較低之職務為採計基準核給分數。
(12)同一時間具有二種以上兼任行政職務(不含導師)經歷者,擇一採計。
2. 本校最近五年成績考核之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滿一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滿一年給一分。
(3)另予考核者,依前二目基準各給予二分之一分數。
(4)因病假致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3.本校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二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大功一次給九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市級一次給○.五分。直轄市(省)級一次給一分。中央級一次給一.五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4.在本校最近五年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關辦理與國民教育有關之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依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
(1)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五分,每學分給○.二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
(2) 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同一事實取得學分及研習證書,不得重複計算。
(3) 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予以採計。
(4) 取得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均予採計,但以該學歷取得教師資格者之進修學分及校長、主任儲訓課程學分不予採計。
(5) 社區大學學分只採計與教學有關之本市社區大學,其他縣市的社區大學學分一律不予採計。
(6) 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修、研習,始得採計;另參加其他機關團體(如教師會、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補習班等)辦理與國民教育有關之進修、研習,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不得採計。
(7) 教師參加網路文官e學院、地方e學中心等數位學習、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亦不予採計。
5. 最近五年著作積分:最高十分。
(1) 經本局評定有案之著作,依核給分數計分。
(2) 著作積分,不得與獎懲積分重複採計。
(三)第二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除依下列原則外,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1.具有主任資格者給15分。
2.具有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者另加給30分,以加給一次為限。開缺學校校長開列之推薦函不得超過該校缺額數。
3.獲得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加分並介聘成功教師,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滿2年。若教師介聘成功後拒絕擔任主任或校長未聘任該師擔任主任,將依規定予以議處。
4.各校僅得開列建議兼任主任之教師缺額,於校長遴選作業結束後,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
5.因第二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連帶影響而出缺之學校,該缺額列為管控,不予介聘。
(四)各校教師申請市內介聘他校服務,應檢具下列表件向原服務學校申請,經學校初審後逕送小組辦理,各項表件一經提出不得更改。
1. 教師合格證書。
2. 申請表。
3. 有關服務證明文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著作等證明文件)。
以上證件除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外,餘依小組決議辦理,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小組存查。
(五)各校教師介聘時,應以現職服務教育階段類別教師合格證書科目為申請介聘類別。
(六)介聘作業依核給積分高低,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積分相同時,應依服務年資(資深優先),出生年月日(年長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抽籤決定作業順序。
各校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介聘或他縣市介聘,兩者不得同時申請,且經介聘成功者,不得再參加本市或他縣市教師甄選,各校校長及人事主管應負審核責任。
(七)市內介聘分單調、互調與三角調,成功調動者,其積分歸零計算。申請互調、三角調之教師,需先經雙方或三方學校教評會審查同意後,由學校發給同意證明書,併其他相關證件向小組提出調動申請;如未能取得該校同意書者則視為調動不成立;相關人員間經查有對價關係,除依相關規定加以究責外,並移送職司風紀與司法機關查處。
(八)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規定日期前攜帶介聘報到通知單、教師證書正本、原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等證件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未於規定期限內前往新介聘學校報到者,視同放棄介聘,留原學校服務。無故未報到者,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且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
但未通過教評會審查者,需留原學校服務,而其他連帶調入教師則無條件依原介聘順序逆向退回原服務學校。
(九)參加當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之教師不得再參加本介聘。
參加第一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成功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得再參加第二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
(十)教師申請介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已介聘者,撤銷其介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1. 虛報介聘原因。
2. 所提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二十三、小組辦理本市教師他縣市介聘,悉依「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惟本市教師甄選之新進教師須依當年度甄選簡章規定辦理。
二十四、小組辦理新進(含代理)教師甄選,悉依本市教師甄選簡章辦理,其甄選簡章及作業方式另訂之。
二十五、學期中主任臨時出缺,不接受調入調出,但得由原校具主任儲訓合格資格者聘任之。
二十六、學校主任出缺,應聘用具主任儲訓合格資格者。如本校無教師缺額供外聘任合格主任或具主任儲訓合格者皆無合意,得以本校教師兼代之,並報本局核准。
伍、公費合格教師缺額提報及分發
二十七、公費合格教師之缺額提報及分發名額由本局於超額教師介聘完成後,就現有缺額中保留適當名額提報及分發,由本局依公費合格教師成績及志願逕行分發到各校服務,各校不得拒絕。
二十八、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本局或各校辦理之教師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撤銷原縣市(校)分發。並於八月三一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申請償還公費,始予聘任;各錄取公費合格教師之學校應主動通知原師資培育機構追償公費。
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聘任
二十九、各校辦理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各校聘任代理代課教師時,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十一、十二條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辦理公開甄選,甄選方式比照新進合格教師甄選,甄選合格者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二) 兼任或未滿三個月之代理代課教師由校長就符合資格者聘任。
(三) 各校於甄選作業辦理完竣後一週內,應將公開甄選之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公告、簡章、錄取名單、聘用名冊、錄取人員基本資料、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簽到簿)函報本局備查。
(四) 公開甄選之代理(課)教師起聘日期一律以實際到職日為準。

:::

Open ID登入

台灣即時空氣質量指數(AQI)

Tainan的即時空氣品質
2024年04月20日 02時12分
61
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
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公告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