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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1-09-13 | 點閱數: 137

一、教育部為保護教職員、學生、家長之權益,特訂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二、各級學校為行政目的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教職員、學生、家長之個人資料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參酌本注意事項辦理。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其所轄學校從其規定。

三、學校為行政目的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如 Google 表單、 Microsoft Forms 等問卷調查服務)涉及蒐集個人資料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資料蒐集最小化:僅蒐集適當、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之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時,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二)存取控制:應注意檔案存取權限設定,應採最小權限原則,僅允許使用者依目的,指派任務所需之最小授權存取。

(三)使用雲端資通服務者,應詳閱設定內容,不宜使用者共同編輯個人資料檔案清冊,並應注意避免設定允許顯示其他使用者作答內容(如 Google 表單不應勾選「顯示摘要圖表和其他作答內容」),避免使用者能瀏覽其他使用者資料,造成個人資料外洩。公佈前應確實做好相關設定檢查,並實際操作測試,確認無誤後再行發布。

(四)傳輸之機密性:網路傳輸應採用網站安全傳輸通訊協定( HTTPS )加密傳輸,並使用 TLS 1.2 以上版本傳輸。

(五)資料儲存安全:如涉及蒐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個人資料或其他敏感個人資料,應以加密方式儲存。

(六)應訂定個人資料保存期限,並於期限或業務終止後將蒐集之個人資料予以刪除或銷毀,避免個人資料外洩。


重點摘要:

  1. 不蒐集非必要的使用者個資,尤其是具敏感性的個資,如身份證、電話、地址等
  2. 確保只有自己能夠瀏覽所蒐集之個資,並確實保管個資,避免個資外洩
  3. 所收集之業務所需資料,於業務終止時,確實刪除以避免個資外流;若是紙本資料, 請確實用碎紙機銷毀
  4. 不要把含有個資的相關檔案儲放在學校的公用電腦裡

相關資訊法規: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第 1 項「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第 1 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特種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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