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局公告155818諒達。
二、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4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
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
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
三、10班以上學校請指派至少1名代表(志工或家長亦可)參加,10班以下學校自由參加。
四、請核予參加人員公(差)假。
五、因應疫情,本研習恕不接受現場報名。報名請至學習護照[239675],或洽
麻豆國中輔導室李素英主任 (06)5722128分機62;網電111030。